(2019)粤078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44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刘文吉王新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吉、王新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9861.13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为8198.85元、罚息79.57元,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编号为440670701-2012-20171842492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二、被告刘文吉、王新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2725元;三、被告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刘文吉、王新新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8.64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共诉讼费17178.64元,由被告刘文吉、王新新、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17178.64元,原告同意刘文吉、王新新、鹤山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于归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