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6号 应诉判决

更新时间:2019-06-05 已浏览:377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权: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6号原告陈达升、杨宇昆与被告陈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陈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备租金23400元、厂房租金12348元、水电费50095.85元以及利息(以85843.85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达升、杨宇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