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35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05 已浏览:5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超雄: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超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人民币20260元;二、驳回原告鹤山市兴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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