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208号 公告应诉
更新时间:2019-06-04 已浏览:41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温淑娴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环:
本院原告鹤山市汇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环、邓和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84民初12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龙口镇龙口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2019)粤0784民初1208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尚欠货款83844.50元及逾期利息6767.65元(利息暂从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年利率4.35%计至2019年3月20日,共668日,以后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中的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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