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90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31 已浏览:4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张国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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