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86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31 已浏览:46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宝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宝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宝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2597.5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暂计至
二、被告李宝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被告李宝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