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825号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4 已浏览:46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健: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与被告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8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56.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4.86元,合计诉讼费560.94元,由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817.02元,其多预交的256.08元本院予以退回)。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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