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80号撤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4 已浏览:45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唐鸿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唐鸿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4.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8.86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44.43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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