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47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4 已浏览:4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0784民初24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333.3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913的利息为1170.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907.66元;从2018914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0.28元,由被告李国强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10.28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李国强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10.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