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47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24 已浏览:4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李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333.3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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