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138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17 已浏览:49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张炳阳: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138号原告江门市优榜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金亿佳科技有限公司、张理海、张炳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江门市优榜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金亿佳科技有限公司、张理海在2018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127日解除;二、被告鹤山市金亿佳科技有限公司、张理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搬离租赁场所,将《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返还原告江门市优榜家具有限公司;三、被告鹤山市金亿佳科技有限公司、张理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优榜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1940.8元及滞纳金;四、被告鹤山市金亿佳科技有限公司、张理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优榜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搬离租赁场所的占用费;五、驳回原告江门市优榜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