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680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10 已浏览:51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月华: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680号原告鹤山市鹤城镇顺景木厂与被告谢星、王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鹤山市鹤城镇顺景木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19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鹤山市鹤城镇顺景木厂负担。原告鹤山市鹤城镇顺景木厂已预交受理费10612.2元、保全费3920元,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多出部分2093.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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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号:52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