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70号送达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05 已浏览:38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蒋春: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蒋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及补交受理费通知书,被告蒋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交纳受理费462.6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吕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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