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232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4-26 已浏览:41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邹以胜: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232号原告李吉洲与被告邹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2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许原告李吉洲撤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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