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91号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19-04-26 已浏览:46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思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何思瑶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思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7715.24元及相应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9日的利息为6283.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739.61元;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欠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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