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96号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19-04-26 已浏览:49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银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陈银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银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924.2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暂计至2018年11月7日的利息为615.25元、费用为3505.14元;从2018年11月8日起的利息和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银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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