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310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25 已浏览:45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星和:
本院原告李德权诉被告潘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784民初13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等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遇节日顺延)在鹤山市龙口镇龙口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2019)粤0784民初1310号《民事起诉状》摘要:
1、判令被告偿清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12月24日计至实际偿清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起利息为102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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