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530号 判决、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24 已浏览:452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郑春金: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530号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郑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订货单》(单号:xk17111002)、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订货单》(单号:xk17111603)均于2018年12月15日解除;二、被告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款项148954.6元、支付利息(按实欠金额148954.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7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至付清为止)以及赔偿订金71772.3元给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三、被告郑春金对被告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611元、保全费1623.63元,诉讼费合共6234.63元(已由原告预交诉讼费6234.63元),由被告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郑春金负担6234.63元。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6234.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肇庆市铼源金属有限公司、郑春金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为4611元、保全费1623.63元,合共6234.6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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