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632号送达公告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9-04-24 已浏览:48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莞锦涛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0784民初1632号原告鹤山市兴龙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锦涛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137.88元、财产保全费985元,合共3122.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122.88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