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8号民事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15 已浏览:43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梁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蓉与被告梁秀莲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秀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丽蓉支付未退回护肤品的对价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秀莲负担(原告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一审受理费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收退)。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