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127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9 已浏览:5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钟志平、钟晓婷:

    本院受理原告黄锦伦与被告钟志平、钟晓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钟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黄锦伦;二、被告钟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黄锦伦;三、驳回原告黄锦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方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另一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伍元)。如果你方未按补缴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