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63号 公告补缴诉讼费
更新时间:2019-04-08 已浏览:461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文兴、林连珍: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963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被告黄文兴、林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963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762.3元、保全费404.92元,合共1167.2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167.22元。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李颖敏 联系电话:(0750)8289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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