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63号 公告判决

更新时间:2019-04-08 已浏览:470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文兴、林连珍: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963号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与被告黄文兴、林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黄文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归还贷款本金34940.98元及欠息51.38元,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二、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雅瑶信用社对被告黄文兴用作抵押的粤J84S08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林连珍对被告黄文兴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李颖敏   联系电话:(0750)828906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