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120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4 已浏览:49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麦翠霞:
本院原告任均良诉被告麦翠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78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2018)粤078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
一、准予原告任均良与被告麦翠霞离婚。
二、婚生女儿任颖欣(2005年2月28日出生)由原告任均良抚养至成年,被告麦翠霞从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465元给原告任均良作为女儿的抚养费,至任颖欣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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