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2 已浏览:4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观明: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嘉姿海绵厂与被告曾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观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嘉姿海绵厂支付款157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157607元为基数,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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