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99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2 已浏览:47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邓均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邓均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均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519.75元及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6731.37元、违约金为3608.66元;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50元,由被告邓均亮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5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邓均亮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9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