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9 已浏览:3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绮琪:
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志与被告吴绮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绮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光志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2520元,本息合计20520元;二、驳回原告刘光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元(已由原告刘光志预交),由被告吴绮琪负担。原告刘光志预交的受理费37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吴绮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37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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