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9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9 已浏览:40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良银:
     本院受理原告付维龙与被告陈良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良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维龙付清货款98167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1日为107761.35元,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实欠货款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另行计算);二、驳回原告付维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99.75元(已由原告付维龙预交),由原告付维龙负担1094.75元,被告陈良银负担14605元。原告付维龙多预交的受理费1460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良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1460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