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073号送达公告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784民初1073号
冼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卡号:6259074404488595欠小额分期业务款项合计人民币38525.51元(其中:1、欠小额分期本金38525.51元,2、欠利息0元,3、欠违约金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滞纳金”名称调整为“违约金”计费标准不变)。(暂计至2018年12月5日,从2018年12月6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费率计算计至被告将借款本息、手续费、违约金清偿结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本院并定于2019年7月4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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