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70号公告应诉资料
更新时间:2019-03-28 已浏览:4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70号原告鹤山市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坚美广场分公司与被告陈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陈星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点: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未履行部分标的:140049元;二、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20515元,管理费49400元,电费9600元;三、判决被告支付滞纳金18313.85元(从2016年10月5日起,以被告拖欠的租赁费用为本金,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12月24日);四、判决被告缴纳的38038元履约保证金及5000元水电保证金归原告所有;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六、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租赁商铺;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租赁商铺之日止,按照6669元/月为标准计算的场地占有使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刘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72/886871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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