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51号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3-27 已浏览:53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程伟清: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3051号原告李超毅与被告程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程伟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超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李超毅预交),公告费260元,诉讼费合计560元,由被告程伟清负担560元。原告李超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程伟清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向原告李超毅支付公告费26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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