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210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6 已浏览:47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784民初3210号

 

冯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叶应基与被告冯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慧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应基支付货款1207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货款为基数,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15.30元,由被告冯慧芳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15.3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冯慧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715.3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