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3-26 已浏览:46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黄杏芳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杏芳偿还借款本金81000元及违约金4482元;二、驳回原告黄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黄杏芳负担90元,被告李玉兰负担194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035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1945元在给付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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