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08号应诉公告送达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784民初708号
张浩、文俊娜、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易君权与被告张浩、被告文俊娜、第三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浩之间的合伙关系。2、判令被告张浩向原告支付合伙项目垫资款447000元,并按双方约定月息1.5%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4月起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利息182703元(已扣除支付的部分利息),合计629703元。3、判令被告张浩立即返还原告户内燃气管道工程现金收入利润550000元(按利润50%计算)、燃气管道工程(入账安邦公司公户)利润1800000元(按利润50%计算)两笔共2350000元,并按年利息6%支付侵占原告利润从2018年2月1日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利息141000元,合计2491000元;第三人珠海安邦工程有限公司在1800000元(入账安邦公司公户的燃气管道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张浩承担支付因违约导致的专项审计报告费合计27000元。5、判令被告张浩承担违约导致原告撤诉(2018)粤0784民初2062号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损失共20698元。6、判令分割合伙人共同出资登记在账本的安装工具及尚城雅苑拆除的668块IC燃气表、688个KZ球阀(合同注明)等所有动产;判令分割合伙体中标中石油坚美园燃气工程项目(合同约剩2000户)的后期收益,两笔款项合计共100000元。7、判令被告文俊娜对被告张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本院并定于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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