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63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21 已浏览:49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应华:
本院原告江门市美耐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应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78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2018)粤0784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
被告杨应华欠原告江门市美耐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款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门市美耐德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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