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国家保护动物标本企图转售 鹤山一男子被判刑
网购国家保护动物标本企图转售
鹤山一男子被判刑
80后鹤山男子邓某未办理法定相关审批手续前提下,网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标本,并将标本放置在自己商铺内试图通过网络转售。公安机关搜查该商铺时发现上述动物标本,邓某自知闯了大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邓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00元。
2017年,被告人邓某在未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了9只疑似毛鸡标本和1只疑似水鸡标本,并将上述标本放置在鹤山市沙坪街道碧桂园某商铺二楼,试图通过网络出售。2018年3月2日,公安民警从该商铺搜出上述标本和1只疑似水鸡活体。
经鉴定,9只疑似毛鸡标本为褐翅鸦鹃,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只疑似水鸡标本和1只疑似水鸡活体均为白胸苦恶鸟,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个市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提高生态保护意识,坚决抵制来自非法渠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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