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警察查车 醉酒男子慌乱倒车酿事故
前方警察查车
醉酒男子慌乱倒车酿事故
已驾车进入右转专用车道,猛然发现前方警察查车,正醉酒驾车的鹤山男子张某做贼心虚,为逃避处罚,直接在车道内慌乱倒车,岂料车辆碰撞绿化带内交通标志牌,交通标志牌倒下压倒正等候绿灯放行信号的摩托车,酿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近日,鹤山法院对该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3000元。
2018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由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往国税红绿灯方向行驶,行至国税红绿灯右转驶入人民路往铁夫路的右转专用车道,因发现前方有警察查车,为逃避处罚,张某遂在该车道内倒车。后其小轿车碰撞国税红绿灯绿化带上的交通标志牌,致使标志牌倒下压倒正在等候绿灯放行信号的一辆由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该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时又压倒在同车道左侧停车等候的由苏某驾驶(车上搭载着梁某的女儿刘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造成梁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检验,张某血液样本中的酒精浓度为114.17mg/100ml,达醉酒标准。案发后,张某向梁某赔偿了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合共11630元,多次慰问两名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向鹤山市园林绿化管理所赔偿了绿化赔偿费310元。鹤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醉酒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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