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929号
更新时间:2019-03-15 已浏览:45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波:
本院原告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廖伟球、鹤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鹤城镇新联村北芬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张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784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2018)粤0784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
一、被告鹤山市鹤城镇创伟顺土石方工程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983.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8983.56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廖伟球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伟创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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