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74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15 已浏览:69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明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被告李明敏、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77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17948.57元、利息人民币15377.08元及罚息人民币423.13元,合计贷款本息人民币533748.78元(暂计至2019年1月14日,从2019年1月15日起的利息及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将借款本息清偿结清日止);2、判令原告对权属第一被告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悦湖湾2号楼一梯1103房的房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