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48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15 已浏览:44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李健洋: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集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李健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64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24487元;2、依法判令被告从2018年1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0元(暂计至2019年1月15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6月20日11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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