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95号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15 已浏览:52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沙坪麦昆鞋厂、戴浙湘: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795号原告鹤山市沙坪达瑞鞋材厂与被告鹤山市沙坪麦昆鞋厂、戴浙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巷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449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449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二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6月19日10时0分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