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82号判决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13 已浏览:41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柄景: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陈柄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陈柄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截至2019126的金穗贷记卡本金27224.60元、利息8167.94元、违约金4917.63元和手续费742.28元,合计41052.45元,从201912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和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被告陈柄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1036.1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吕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