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249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8 已浏览:39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民初2249号  

黄广源: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镇骏伟五金水电商行诉被告黄广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4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287.4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87.44元(金额大写:贰佰捌拾柒元肆角肆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2249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