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678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8 已浏览:46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民初1678号

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韩长生: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晓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诉诉被告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韩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123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45452.49元,保全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45452.49元,保全费5000[合计50452.49元(金额大写:伍万零肆佰伍拾贰元肆角玖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1678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