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859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6 已浏览:47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罗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罗文强与被告罗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2859民事判决书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案判项如下:一、被告罗冬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文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罗冬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文强支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8105止的利息为41032.26元,从2018106日起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罗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1元(原告罗文强已预交),由被告罗冬冬负担。原告罗文强预交的受理费209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罗冬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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