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40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1 已浏览:47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伍俊杰陈国健

本院受理原告雷回春与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伍俊杰陈国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04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雷回春与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627签订的《雷霆汽贸购车合同》;二、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回春返还购车款4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76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实际未返还款项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伍俊杰、陈国健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雷回春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雷回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伍俊杰、陈国健共同负担(原告雷回春已预交受理费3260元和公告费260元,本院退回受理费3260元给原告雷回春;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伍俊杰、陈国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3060元,并向原告雷回春返还公告费26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