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303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3-01 已浏览:4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龙光: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荣胜海绵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龙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荣胜海绵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244377元及利息(利息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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