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5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7 已浏览:50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雷远锋: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454号原告张永康与被告雷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雷远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永康归还借款6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雷远锋负担。原告张永康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雷远锋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胡蝶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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