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571号公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9-02-25 已浏览:47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李嘉铭、李世杰: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571号原告黄锦伦与被告李嘉铭、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本院于2018629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5元。如果你们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