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48号案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5 已浏览:45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梁杰超梁社林卢小梅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548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梁杰超梁社林卢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和三被告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编号:103149000396);2.依法判令被告梁杰超、梁社林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85263.53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6958.17元、逾期罚息人民币190.82元和逾期复利人民币182.35元,合计人民币192594.87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8814,余下计至偿还之日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卢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梁杰超梁社林所有的位于鹤山市沙坪围仔苑151501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鹤山字第0100016861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52990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