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784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2-20 已浏览:47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8)粤0784民初784

梁高山、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华诉被告梁高山、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粤0784民初784号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81016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66450.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6450.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合计71450.40金额大写:柒万壹仟肆佰伍拾元肆角)]。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